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研究小組
2026年基準委員會的外在形勢
一、第十一屆立委《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攻防性委員提案
- 王鴻薇,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206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林德福,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5406 號,明定水費、電費與校園營養午餐補助款不計入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金額,以增加教育經費預算,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讓更多教育經費用於學生身上,提升學習競爭力。
- 馬文君,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10482 號,由 23%提高至 24%。
- 翁曉玲,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747 號,由 23%提高至 24%。
- 洪孟楷,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27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萬美玲,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310 號,由 23%提高至 24%。
- 羅廷瑋,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053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葉元之,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90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陳超明,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36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徐欣瑩,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856 號,由 23%提高至 24%。
- 邱鎮軍,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783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楊瓊瓔,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020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國民黨團,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2520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二、《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與教育團體合作的委員修法提案
第三條
| 范雲/伍麗華修正條文 | 柯志恩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三條第2項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四。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九。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 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 |
重點:
- 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的籌編責任,應維持在 2025 年以前的水準。
- 范雲/伍麗華委員的版本,是參考 2025 年的預算進行計算。
- 柯志恩委員的版本,是參考 2025 年的決算進行計算。
過去十一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
| 年 分 |
教育支出決算 (千元) |
退休撫卹給付 支出(千元) |
中央對地方一般 教育補助(千元) |
歲入淨額決算 (千元) |
比率 |
|---|---|---|---|---|---|
| 104 | 242941687 | 17910621 | 51004921 | 1885671520 | 0.165383 |
| 105 | 244226673 | 23930958 | 49989964 | 1895742556 | 0.167822 |
| 106 | 258869438 | 21383144 | 49967951 | 1929818773 | 0.171115 |
| 107 | 261230595 | 21554718 | 51165034 | 2020338924 | 0.165294 |
| 108 | 272940609 | 16314884 | 49479157 | 2076530034 | 0.163125 |
| 109 | 280674954 | 17740706 | 48025763 | 2169606832 | 0.159679 |
| 110 | 286371021 | 19081775 | 52228876 | 2386951474 | 0.149849 |
| 111 | 302873214 | 18880372 | 50126589 | 2713248575 | 0.137061 |
| 112 | 325282734 | 19376428 | 55570945 | 2907399424 | 0.137659 |
| 113 | 357644754 | 24623826 | 58712303 | 3143927803 | 0.140264 |
| 114 | 320246459 | 27159656 | 64686012 | 3177653113 | 0.129684 |
算法說明:
-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除 2025 年外,採審計後決算數字
-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 2025 年,採審計前決算數字
※注意,其實中央政府教育支出的各成分都在增加,但是中央政府收入增加的速度更快。
其他條文
| 第十條第1項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指明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列計者為準,以免衍生應分擔數額之其他涵意,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之影響。 |
|---|---|---|---|
| 第十條第4項 |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並得於次年增加其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 |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 | 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 另規範各級政府以「高編少花」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亦可處罰。 |
| 第十條第5項 |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 | 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之動機。 |
| 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 | 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無 | 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事宜。 |
重點:
- 中央出完應該出的教育經費份額,其餘的教育經費份額就歸地方出。
- 地方不出就扣補助款。
- 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
- 各地方政府設立可「滾存」的基金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有多年;然「高編少花」將教育經費滾存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然後再巧立名目,設法將滾存之教育經費併入地方府庫,亦為一制度性之漏洞。
-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
三、伍麗華委員最快下週(7.9)排《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修法公聽會
委託研究案的建議:
- 以中央政府歲入淨額的 12.4%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籌編的責任。
- 可以擋住第十一屆立委的攻防型提案
- 以中央政府前三年收入的平均剛好可以填平財劃法單一年度造成的巨大落差。
- 以類計畫型補助補助窮縣基本需求差短。
- 以類計畫型補助設算國教重要項目,如:資訊設備折舊。
- 補助營養午餐,長遠可以用「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之名義,重歸中央與地方協作,並至少做到排富。
- 常態性蒐集台銀教育人員公保資料與勞委會兼任教育人員的勞保資料,並衍生研究:
- 薪級與實際教育支出的映射關係函數。
- 各縣市實際的教育規模。
- 各縣市對各級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的的符合程度。
- 縣市之間薪給水準之系統性差別。
- 不同類學校兼職人力的季節性漂移。
- 2025 年之前,各縣市基本需求,主計總處承認:以國中小之應有班級數之應有教師人數規模與實際平均薪資之積表達。本研究初始實施計畫,原擬比照 2025 年之前:以各縣市應有班級數配合實際教師平均月薪,估算其應有規模,再以應有規模估算其「教育基本需求」,再以「教育基本需求」與其自有財源,關連其教育經費之應分擔數額。此方法的好處在於可以明顯表達出:各縣市「教育基本需求」與自有財源之落差,正好反映其基本需求差短補助需要之強弱。然計畫開始後,行政院主計總處表達其立場:我國所有縣市皆「沒有基本需求差短補助之需要」,行政院亦取消「基本需求差短補助」與「基本需求差短補助之設算」。至此,以各縣市應有班級數配合實際教師平均月薪,估算其教育應有規模之重要性已遞減。
- 所以計畫進行中途遂改以「公保人數與保險俸額積+勞保人數與保險俸額積」代表各縣市之教育規模。縣市教育規模與縣市基本教育需求為兩個不同之概念,推估方法亦相異。
- 如上頁末圖,以公保加勞保7 個月的「人數與保險俸額積」與2025年各縣市教育預算規模求相關,先剔除台北市,其餘 21 縣市會落在一條 R2 為 0.9941 回歸線上。此時通過台北市做此回歸線的平行線:
- 假定:台北市人事費與教育支出規模兩者之間的關係,與其他縣市並沒有本質性的不同,只是台北市多養了一所大學,所以系統性地高於其他 21 縣市的回歸線,處於另一條高於 21 縣市的回歸線的平行線之上(紅線)。
- 經查 114 年台北市的實際教育支出規模高於 21 縣市的回歸線預測值 114 億,即通過台北市的「公勞保人數與俸額積_教育支出規模」關係線高出 21 縣市的回歸線約 114 億。
- 回推:能造成 114 億支出規模差異的「公勞保人數與俸額積」約為 18 億。所以台北市外加 18 億的「公勞保人數與俸額積」到總「公勞保人數與俸額積」之中。
- 建議 2027 年各縣市教育經費規模之推估公式之具體處理方法:
- 先剔除台北市,以公保人數與保險俸額積加勞保人數與保險俸額積為規模權數。
- 若台北市的「人數與保險俸額積」含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則將台北市規模權數納入其他縣市組;若台北市的「人數與保險俸額積」未含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則先將台北市 7 個月的「人數與保險俸額積」再加 18 億為其規模,再納入22 縣市7 個月的「人數與保險俸額積」總規模中。以此模型映射 2027 年各縣市的教育規模。
- 以歲入淨額預算的 12.4% 分配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其他縣市分配剩餘的教育經費法定應分擔數額。
- 以自有財源佔 50% 權重,規模佔 50% 權重,分配各縣市教育經費法定應分擔數額新增量。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所有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皆至少分兩期撥款,縣市不負起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即扣減第二期撥款。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延聘教師代表、家長任表、校長代表或其他重要教育公民團體代表。
- 應鼓勵地方組織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
附錄:
附錄一:為蒐集意見與集思廣義至各地舉辦座談會
場次如下表:
| 型態 | 日期 | 時間 | 縣市 | 地點 | 聯絡窗口 | 人數 | |
|---|---|---|---|---|---|---|---|
| 1 | 座談會 | 2025.08.28 | 09:30~16:30 | 臺北市 | 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8號 | 丁志仁 | 30 |
| 2 | 座談會 | 2025.09.06 | 14:00~17:00 | 臺中市 | 台中市北區北平二街3號 | 王珍誼 | 15 |
| 3 | 客廳會 | 2025.09.13 | 14:30~16:00 | 嘉義市 | 嘉義市永樂二街68號一樓 | 蔡毓純 | 7 |
| 4 | 客廳會 | 2025.09.17 | 18:00~22:00 | 臺北市 |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50號(頂樓KTV室) | 鄭婷如 | 6 |
| 5 | 座談會 | 2025.09.30 | 14:00~17:00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260號(後甲國中群育樓一樓好書室) | 林朝成 | 30 |
| 6 | 座談會 | 2025.10.14 | 09:30~11:30 | 臺中市 | 台中市豐原區源豐路42號 | 張仁彰 | 14 |
| 7 | 座談會 | 2025.10.30 | 09:00~12:00 | 新竹市 | 新竹縣關西鎮12號 | 鄭婷如 | 13 |
| 8 | 座談會 | 2025.11.14 | 14:30~16:30 | 臺北市 | 台北市成淵高中(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235號) | 賴和隆 | 51 |
| 9 | 客廳會 | 2025.11.29 | 10:00~12:00 | 臺南市 | 台南市中西區南門路241~3號(見樹美語,06~2136036) | 郭怡蘭 | 5 |
| 10 | 座談會 | 2025.11.30 | 09:30~16:30 | 臺北市 | 臺北市南區社區培力基地(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236巷 17號5樓) | 丁志仁 | 12 |
| 11 | 座談會 | 2025.12.06 | 09:30~17:00 | 臺北市 | 和平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安區敦南街76巷28號) | 閉恩濡 | 16 |
| 12 | 座談會 | 2025.12.11 | 19:00~21:00 | 臺南市 | 臺南市西區成功路29號4樓 | 嚴婉玲 | 30 |
| 13 | 座談會 | 2026.03.14 | 9:00~12:30 | 高雄市 | 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155號6樓之1) | 陳銘彬 | 21 |
| 14 | 座談會 | 2026.03.17 | 09:30~11:30 | 臺中市 | 台中市豐原區源豐路42號 | 顏振寧 | 9 |
| 15 | 座談會 | 2026.05.16 | 9:00~12:30 | 臺東縣 | 台東均一實驗高級中學 | 彭清翎 汪履維 | 7 |
| 16 | 座談會 | 2026.06.27 | 9:00~12:30 | 新北市 | 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小 | 丁志仁 | 155 |
基層反映之共同意見:
- 中央政府的分擔責任一定要明確,最好有法律規範。
- 取消國民教育基本教育設施試算後,營養午餐變成地方編列,由於選舉壓力,各縣市舉此全面免費營養午餐。除了導致教育支出增加 180 億之外,2027年起還要編列更多教育預算處理營養午餐廚餘。另外,各縣市食農教育預算也大受排擠,非常不好。
- 取消基本需求差短補助後,富縣開始調高教師的加給和加班費,搶鄰縣教師:導致教育界變成「一個台灣,兩個世界」。
- 不應該將縣市努力將負債歸零,就故意將其財力等級調高至一級,如台東縣。
- 不應該取消教師團體代表在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的代表席次。
- 另補充座談期間,與民眾探討並分析出,2025年與2026年中央教育補助變化:
- 2026 年中央政府共補助支出 1241.7212 億元,並分為 14 個主管別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直接砍除各縣市基本需求差短補助,金額約三百餘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基本砍除補助國中小基本教育設施,金額約一百餘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停止補助 10 個計畫,總金額共 14.65905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酌減補助者 79 個計畫,共減少 76.07234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補助增加者 62 個計畫,共增加 93.32041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新增 4 個補助項目,共增加 16.69540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持平編列 127 個補助項目,合計 282.8269 億
附錄二:新北場座談委員致詞
范雲委員書面致詞
大家好,我是立法委員范雲。
今天因為我另有行程,無法到現場親自向各位致上感謝與支持,實在深感可惜。
我在立法院的前12個會期,都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我自己也是大學教師,深知財政基礎和資源分配,會如何影響教育推展。前幾年處理代理教師勞動權益議題時,我們辦公室深入研究《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發現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實質上缺乏監督的問題,甚至在基金裡面編列但未使用的經費轉身一變成為地方政府的小金庫。因此該法如何確實監督、百分之二十三如何確保、由誰支應,都至關重要!近期因為財劃法修法,讓該議題再次浮上檯面,因此我辦公室在丁丁老師帶領的倡議下,正準備提出相關修正草案。
除了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也要避免地方長期存在教育經費餘額回流府庫的制度性漏洞,更是期盼在中央政府比照地方,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才能使中央地方合力,共同推動可長可久的教育政策!
今天在場有許多第一線的教育實務工作者,要特別跟大家說一聲,辛苦了!一直以來,因為有各位的努力,臺灣的教育制度才能從各方面不斷討論、精進。這是個不容易的過程,但有這麼多關心教育的老師、家長,我相信,改變會發生。我也會努力,繼續與親師生並肩前行。
伍麗華委員書面致詞
教育是國家最重要的投資,也是每一個孩子能否被穩穩接住的關鍵。謝謝長期關心教育經費與制度改革的夥伴們,持續把第一線看到的問題帶進公共討論。
我已經提出修正草案,作為本會期立法院教文委員會的召委,我也會持續把關,希望讓教育經費的編列、管理與運用更加清楚、穩定,也避免地方教育資源因制度漏洞而被稀釋。未來將持續關注法案審查進度,和各界保持對話,讓教育資源真正用在學生、教師與學校最需要的地方。
柯志恩委員派辦公室主任柯明秀親自來聆聽大家的意見。
附錄三:新北場座談會出席者
| 柯志恩國會辦公室主任 | 柯明秀 |
|---|---|
| 財團法人宜蘭縣海岳國際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 王秀雲 |
| 振鐸學會 | 丁志仁 |
| 蔡杏芬 | |
| 退休英語老師振鐸 | 吳錦秀 |
| 施采邑 | |
| 盧瑞興 | |
| 振鐸學會 | 施雅敏 |
| 退休 | 王慶復 |
| 洪易詮 | |
| 新北市三多國小校長 | 洪珮瑀 |
| 振鐸學會 | 周玉靜 |
| 退休老師 | 巫麗珠 |
| 振鐸學會 | 李美鳳 |
| 會計師 | 李惠如 |
| 銀行工作者 | 林藝蓁 |
| 國北教校友 | 何恩柔 |
| 翁家敏 | |
| 陳安琪 | |
| 陳曼玲 | |
| 張鈞榕 | |
| 台北市立大學 | 郭聿書 |
| 臺灣大學 | 湯孟寰 |
| 黃靖純 | |
| 吳心宇 | |
| 個人自學 | 賴佳郁 |
| 張聿童 | |
| 新北市立坪林實驗國中 | 陳怡心 |
| 華砇實驗教育機構 | 曾羿儒 |
| 莊雅予 | |
| 國立嘉義大學農管系大三 | 張家豪 |
| 台灣Al Hadi哈迪伊斯蘭文教推廣協會 | 詹蕎瑋 |
| 鄺杏宜 | |
| 鍾蕎孺 | |
| 賴穎俞 | |
| 獨立教育工作者 | 伍寶文 |
| 中興大學 | 簡昱衡 |
| 找路教育工作室 | 江典樺 |
| 丁才傑 | |
| 自主學習促進會 | 戎培芬 |
| 政大實驗教育推動中心 | 陳嫺霓 |
| 中和社區大學 | 莊皓然 |
|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 楊志彬 |
| 新中和社大 | 劉素嵐 |
| 新莊社區大學 | 度昀奇 |
| 永和社大 | 蔡秉錡 |
| 永和社大 | 張素真 |
| 永和社大 | 許婉鈴 |
| 樹林社大 | 蕭如珍 |
| 蔡毓純 | |
| 台南見樹美語 | 郭怡蘭 |
|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何麗華 |
| 漢盟有限公司 | 王世昌 |
| 振鐸理監事 | 蘇麗美 |
| 許莉瑛 | |
| 大直高中前校長 | 余霖 |
| 永春高中 | 呂慶書 |
| 無 | 黃馨葱 |
| 台北市立大理附中 | 呂澄涓 |
| 許東揚 | |
| 許勝宏 | |
| 振鐸小蘇家人 | 劉彩莉 |
|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 | 楊廖敏芳 |
|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 | 李昭瑢 |
|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 | 謝國清 |
| 資訊工程師 | 孫緯家 |
| 朱純良 | |
| 汪立立 | |
| 闕春秀 | |
| 丁芊涵 | |
| 丁則硯 | |
| 新北市中小學家長協會 | 李文良 |
| 新北家協 | 莊佳琪 |
| 吳大德 | |
| 新北家協 | 許曉毓 |
| 海山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 劉炳煌 |
| 新北市中小學家長協會理事長 | 余定澤 |
| 陶志誠 | |
| 林玉婷 | |
| 王平和 | |
| 周秀婷 | |
| 周艷霞 | |
| 林美君 | |
| 張立菁 | |
| 新北市教師會前理事長 | 林松宏 |
| 三峽國小 | 許貞慧 |
| 中和國小 | 池玉惠 |
| 瑞芳國中 | 劉靜如 |
| 新北市中山國中 | 蔡佳蓁 |
| 信義國小 | 黃世一 |
| 新北市中山國民小學 | 陳凱庭 |
| 中正國中 | 蔡志豪 |
| 實踐國小 | 侯榮森 |
| 新北市中山國中 | 林靜君 |
| 溪洲國小 | 張明智 |
| 海山高中 | 高連陽 |
| 大觀國小 | 蒲彥錚 |
| 江翠國中 | 楊翠蓮 |
| 樂利國小 | 林建成 |
| 清水國小 | 蔡崑旺 |
| 忠孝國中 | 盧玉玲 |
| 土城國小 | 郭旭甯 |
| 中山國中 | 翁千惠 |
| 土城國中 | 廖怡箏 |
| 新北市立林口高級中學 | 呂元鈞 |
| 新和國小 | 蔡淑遠 |
| 國泰國小 | 崔健雄 |
| 永和國中 | 張鉅輝 |
| 新北市教師會 | 蔡太裕 |
| 中山國中 | 徐清鑣 |
| 江翠國小 | 蔡仁佐 |
| 瑞芳國小 | 鄭益堯 |
| 新和國小 | 王漢卿 |
| 樹林國小 | 翁蕙仙 |
| 溪崑國中 | 于守然 |
| 萬芳高中 | 陳文宗 |
| 中山國中 | 陳琨木 |
| 中山國中 | 董祖甲 |
| 中平國小 | 王麗淑 |
| 台中葫蘆墩文化沙龍召集人 | 羅隆錚 |
| 李淑如 | |
| 王陸森 | |
| 賴雪圓 | |
| 王綉 | |
| 陳欣怡 | |
| 許清裕 | |
| 游善伯 | |
| 黃玉英 | |
| 包琬華 | |
| 曾楓翔 | |
| 吳美珠 | |
| 賴厝古錐囡仔合唱團老師 | 王珍誼 |
| 陳彥宏 | |
| 陳福文 | |
| 張皓亭 | |
| 蔡宛樺 | |
| 陳美燕 | |
| 張錦珠 | |
| 郭愛民 | |
| 李月貞 | |
| 魯文舉 | |
| 謝玗蓁 | |
| 吳怡芬 | |
| 林佳頤 | |
| 張荻侖 | |
| 呂浠寧 | |
| 陳佩君 | |
| 游多喜 | |
| 陳芝晨 | |
| 陳萱楹 | |
| 李星妤 | |
| 陳禹均 | |
| 張蕎絹 | |
| 葉汶芩 | |
| 顏子譽 |
附錄四:新北場座談會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