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新北場手冊
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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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活動內容 | |
|---|---|---|
| 08:40~09:00 | 報到 | |
| 09:00~10:10 | 開幕暨《教育經費編列 與管理法》修法概況 | 介紹活動流程及來賓 |
| 說明財劃法帶來的教育財政海嘯 | ||
| 立法進度說明 | ||
| 記者拍照環節 | ||
| 各團體代表發言 | ||
| 記者提問 | ||
| 大合照 | ||
| 10:20~10:30 | 休息 / 交流 | |
| 10:30~11:20 | 2025年與2026年中央 政府教育補助對照 | 賴厝古錐囡仔合唱團 台語創新海洋動物組曲 |
| 簡報被砍的教育事項 | ||
| 11:20~11:30 | 休息 / 交流 | |
| 11:30~12:20 | 討論與建立地方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 |
| 12:20~12:30 | 發放便當 / 賦歸 | |
委員致詞
范雲委員書面致詞
大家好,我是立法委員范雲。
今天因為我另有行程,無法到現場親自向各位致上感謝與支持,實在深感可惜。
我在立法院的前12個會期,都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我自己也是大學教師,深知財政基礎和資源分配,會如何影響教育推展。前幾年處理代理教師勞動權益議題時,我們辦公室深入研究《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發現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實質上缺乏監督的問題,甚至在基金裡面編列但未使用的經費轉身一變成為地方政府的小金庫。因此該法如何確實監督、百分之二十三如何確保、由誰支應,都至關重要!近期因為財劃法修法,讓該議題再次浮上檯面,因此我辦公室在丁丁老師帶領的倡議下,正準備提出相關修正草案。
除了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也要避免地方長期存在教育經費餘額回流府庫的制度性漏洞,更是期盼在中央政府比照地方,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才能使中央地方合力,共同推動可長可久的教育政策!
今天在場有許多第一線的教育實務工作者,要特別跟大家說一聲,辛苦了!一直以來,因為有各位的努力,臺灣的教育制度才能從各方面不斷討論、精進。這是個不容易的過程,但有這麼多關心教育的老師、家長,我相信,改變會發生。我也會努力,繼續與親師生並肩前行。
伍麗華委員書面致詞
教育是國家最重要的投資,也是每一個孩子能否被穩穩接住的關鍵。謝謝長期關心教育經費與制度改革的夥伴們,持續把第一線看到的問題帶進公共討論。
我已經提出修正草案,作為本會期立法院教文委員會的召委,我也會持續把關,希望讓教育經費的編列、管理與運用更加清楚、穩定,也避免地方教育資源因制度漏洞而被稀釋。未來將持續關注法案審查進度,和各界保持對話,讓教育資源真正用在學生、教師與學校最需要的地方。
柯志恩委員派辦公室主任柯明秀親自來聆聽大家的意見。
三位委員的《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修法條文
第三條
| 范雲/伍麗華修正條文 | 柯志恩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三條第2項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四。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九。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 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 |
重點:
- 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的籌編責任,應維持在 2025 年以前的水準。
- 范雲/伍麗華委員的版本,是以 2025 年的預算進行計算。
- 柯志恩委員的版本,是以 2025 年的決算進行計算。
過去十一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
| 年 分 |
教育支出決算 (千元) |
退休撫卹給付 支出(千元) |
中央對地方一般 教育補助(千元) |
歲入淨額決算 (千元) |
比率 |
|---|---|---|---|---|---|
| 104 | 242941687 | 17910621 | 51004921 | 1885671520 | 0.165383 |
| 105 | 244226673 | 23930958 | 49989964 | 1895742556 | 0.167822 |
| 106 | 258869438 | 21383144 | 49967951 | 1929818773 | 0.171115 |
| 107 | 261230595 | 21554718 | 51165034 | 2020338924 | 0.165294 |
| 108 | 272940609 | 16314884 | 49479157 | 2076530034 | 0.163125 |
| 109 | 280674954 | 17740706 | 48025763 | 2169606832 | 0.159679 |
| 110 | 286371021 | 19081775 | 52228876 | 2386951474 | 0.149849 |
| 111 | 302873214 | 18880372 | 50126589 | 2713248575 | 0.137061 |
| 112 | 325282734 | 19376428 | 55570945 | 2907399424 | 0.137659 |
| 113 | 357644754 | 24623826 | 58712303 | 3143927803 | 0.140264 |
| 114 | 320246459 | 27159656 | 64686012 | 3177653113 | 0.129684 |
算法說明:
-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除 2025 年外,採審計後決算數字
-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 2025 年,採審計前決算數字
※注意,其實中央政府教育支出的各成分都在增加,但是中央政府收入增加的速度更快。
其他條文
| 第十條第1項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指明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列計者為準,以免衍生應分擔數額之其他涵意,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之影響。 |
|---|---|---|---|
| 第十條第4項 |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並得於次年增加其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 |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 | 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 另規範各級政府以「高編少花」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亦可處罰。 |
| 第十條第5項 |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 | 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之動機。 |
| 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 | 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無 | 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事宜。 |
重點:
- 中央出的教育經費份額,其餘的歸地方出。
- 地方不出就扣補助款。
- 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事宜以基金別預算推動。
第十一屆立委《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其他修正案
- 王鴻薇,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206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林德福,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5406 號,明定水費、電費與校園營養午餐補助款不計入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金額,以增加教育經費預算,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讓更多教育經費用於學生身上,提升學習競爭力。
- 馬文君,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10482 號,由 23%提高至 24%。
- 翁曉玲,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747 號,由 23%提高至 24%。
- 洪孟楷,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27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萬美玲,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310 號,由 23%提高至 24%。
- 羅廷瑋,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053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葉元之,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90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陳超明,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36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徐欣瑩,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856 號,由 23%提高至 24%。
- 邱鎮軍,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783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楊瓊瓔,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020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國民黨團,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2520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另一方面,行政院則嚴陣以待,在 2026 年二月拔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中的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牢牢掌握住人數優勢。只要藍白硬用立委人數優勢通過教育經費下限漲到 24% ,他就會把漲價的部分,通通倒回給縣市去負擔。
藍綠不互害,孩子才會有未來。
我國為什麼需要保障教育經費
一、保障教育經費的正當性理由
- (一)適當的教育對國民有以下的作用:
- 幫助國民看懂世界
- 幫助人民改善生活
- 幫助人民發展職涯與生涯
- 增進人民的公民素養
- 這些功能對社會具有「正的外部性」,所以國庫應該付錢。
- (二)教育要長期努力才能生發生效果,不能和經濟、交通、國防、外交、社福、警消…等能立竿見影的政事別每年去競搶預算,會搶不過。
- (三)適當的教育能幫助經濟、交通、國防、外交……等其他政事別的經費支出,發揮出更好的效果。
- (四)寬裕的教育經費,能幫助台灣這個多元社會,在各個方面,更容易創新與突破。
- (五)職業政治一定會「異化」,再多的錢都不夠用,都會被職業政治人物和政黨拿去政策買票,最終排擠和侵蝕掉政府的應該有基本教育支出。職業政治就是會敗家,一定要先預留下小孩唸書的錢。
二、保障教育經費對台灣「正的外部性」的案例
(一)以台積電矽盾為例:
台積電能成為台灣的矽盾,主要基於三種優勢:信任優勢,專注優勢,生態優勢。其中的生態優勢即基於台灣的教育經費保障制度。本來在少子化的浪潮下,台灣的博士生人數早該下滑,但由於有教育經費保障,高教司才有經費逆勢增加博士生的津貼與補助,暫時維持住博士生人數,同時也維持住台積電和數十所大學人才供應合作的局面,進而成為維持住台積電生態優勢的原因之一。
(二)以一個台灣沒有成為兩個世界為例:
台灣是個高度城鎮化的社會,而且這個趨勢仍在不斷加大當中。台灣的非都會縣市,之所以能維持住不會落後都會地區太多的基礎教育水準,主要是因為有教育經費保障,使得中央政府對基礎教育實施「基本需求差短補助」與「定額設算國民教育基本設施」。
(三)以全球疫情高峰台灣未因停課造成學生學習落後為例:
依據全球顧問龍頭之一的麥肯錫公司觀察:自2020年疫情高峰的兩年來,各地學校部分或全面停課,造成學生平均落後了八個月的學習時間。北美和歐洲地區,平均落後四個月;拉丁美洲及南亞地區,則平均落後十二個月。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以及世界銀行於共同發表的《全球教育危機現況:恢復之路》報告中指出,在全球學校停課的高峰期間,最多曾有188個國家、16億個兒童受到影響。
而台灣因為有教育經費保障,中央政府的「定額設算國民教育基本設施」就包含了中小學資訊設備折舊,這成就了從都會到偏鄉,學校都能有一流的資訊基礎設施;而且還補助縣市採購了大量的平板電腦,使得疫情期間同學仍能維持低限學習。這在全球幾乎是奇蹟般的表現。
(四)以全民國防教育為例:
由於有教育經費保障,中央政府對各級教育每年有約 1200 億的專項補助,涉及國政的方方面面。例如在高中以下的全民國防教育就有《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此要點即在俄烏戰爭發生後,兩度進行修改:
- 擴充補助對象至「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與「實驗教育機構」。
- 擴充補助的活動類型:
- 教材設計、課程教學
- 校園巡迴宣教、推廣活動
- 地區性活動、研習課程
- 多元輔教活動
- 跨校共備、教材開發(教材需以 Creative Commons 授權分享)
這就使得原先國防部編列的軍備採購經費與內政部編列的防衛動員經費,能發揮出更高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