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教育經費對台灣「正的外部性」的案例」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跨校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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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6月26日 (五) 16:07 的修訂

(一)以台積電矽盾為例:

台積電能成為台灣的矽盾,主要基於三種優勢:信任優勢,專注優勢,生態優勢。其中的生態優勢即基於台灣的教育經費保障制度。本來在少子化的浪潮下,台灣的博士生人數早該下滑,但由於有教育經費保障,高教司才有經費逆勢增加博士生的津貼與補助,暫時維持住博士生人數,同時也維持住台積電和數十所大學人才供應合作的局面,進而成為維持住台積電生態優勢的原因之一。

(二)以一個台灣沒有成為兩個世界為例:

台灣是個高度城鎮化的社會,而且這個趨勢仍在不斷加大當中。台灣的非都會縣市,之所以能維持住不會落後都會地區太多的基礎教育水準,主要是因為有教育經費保障,使得中央政府對基礎教育實施「基本需求差短補助」與「定額設算國民教育基本設施」。

(三)以全球疫情高峰台灣未因停課造成學生學習落後為例:

依據全球顧問龍頭之一的麥肯錫公司觀察:自2020年疫情高峰的兩年來,各地學校部分或全面停課,造成學生平均落後了八個月的學習時間。北美和歐洲地區,平均落後四個月;拉丁美洲及南亞地區,則平均落後十二個月。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以及世界銀行於共同發表的《全球教育危機現況:恢復之路》報告中指出,在全球學校停課的高峰期間,最多曾有188個國家、16億個兒童受到影響。

而台灣因為有教育經費保障,中央政府的「定額設算國民教育基本設施」就包含了中小學資訊設備折舊,這成就了從都會到偏鄉,學校都能有一流的資訊基礎設施;而且還補助縣市採購了大量的平板電腦,使得疫情期間同學仍能維持低限學習。這在全球幾乎是奇蹟般的表現。

(四)以全民國防教育為例:

由於有教育經費保障,中央政府對各級教育每年有約 1200 億的專項補助,涉及國政的方方面面。例如在高中以下的全民國防教育就有《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此要點即在俄烏戰爭發生後,兩度進行修改:

  1. 擴充補助對象至「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與「實驗教育機構」。
  2. 擴充補助的活動類型:
    • 教材設計、課程教學
    • 校園巡迴宣教、推廣活動
    • 地區性活動、研習課程
    • 多元輔教活動
    • 跨校共備、教材開發(教材需以 Creative Commons 授權分享)

這就使得原先國防部編列的軍備採購經費與內政部編列的防衛動員經費,能發揮出更高的價值。

教育經費保障建立與推倒事件簿

  1. 1946.12.25 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 164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原因是:從政者為了政策賄選和綁樁的需要,一定會去找教育這種「剋扣經費不會馬上引發眼前負面效果」的部門開刀。
  2. 1997年7月國民大會修憲凍省,時任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聯合主計長韋端,說服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原因是中央政府預算由黑字預算轉向赤字預算,連戰發現他每借一塊錢只能花八毛五,卻須要還一塊錢外加利息,所以推動推倒教科文預算保障。
  3. 從 1997~2000 年由 927搶救教科文行動連線、選教育當總統行動聯盟、中華民國教育改革協會、四一○教改聯盟、全國教師會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暨600個教育團體,歷經國父紀念館前發動 5000 名師生戶外教學(罷課),劉進興李慶安朱惠良范巽綠等跨黨派提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草案》,最終在 2000 年成功立法,恢復教育經費法定保障。教育團體與新政府主計長林全協商以政府歲入淨額 21.5% 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下限,同時建立教育財政兩委員會,並實施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強化教育財政紀律。
  4. 2010年財政部發動《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修法,欲將「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併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民間教育團體發動「均優學習論壇」並以「教育經費大走山」議程反制,最後《財劃法》修法因爭議過大未修改。
  5. 由於實施十二年國教,立法院兩度提高教育經費法定下限:2011.12.28 由 21.5% 調高到 22.5% ,2016.1.6 再調高到 23% 。
  6. 2025.3.21 總統府公布新修的財劃法,本來中央對縣市的財源比是 7:3 ,新修的財劃法改為 6:4 ,有 3753 億原屬於中央的財源,移往地方。其中高達 75% 的分配權數是依據人口數(45%)與營利事業營業額(30%),讓稅源豐富、人口密集的城市獲得更多分配。
  7. 2025年3月,行政院停開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研究小組。
  8. 2025.8.26 召開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本來依中央減少 3753 億的收入,按比例是可以減少 155 億教育經費的分擔,但主計總處以一個並不成立的公式:
    [math]今年 \frac{中央教育預算}{全國教育預算} - \frac{明年中央將減少的經常性收入}{今年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 =\gt 明年 \frac{中央教育預算}{全國教育預算}[/math]
    硬要減少 500 億的教育經費分擔。並在基準委員會中靠人數優勢強行通過。於是行之 25 年的政府教育經費分擔秩序自此瓦解。
  9. 2025.8.28 民間各教育團體召開記者會,開始倡議「教育財政,藍綠休兵」,發動「重建教育經費保障,參見全國同胞列車」。
  10. 2025.8.29 行政院修正並發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刪除「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中的「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補助」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
  11. 2025.10 教育部綜規司也已委託振鐸進行研究,怎麼重建《財劃法》修法後的教育經費計算公式。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研究路徑
  12. 2025.8~2026.6 民間教育團體在十個月內,舉辦了 16 場各地座談會或客廳會,詳如列車簡表。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社運路徑
  13. 2026.5.20 :振鐸和三個立委國會辦公室談妥修法提案文字,發動修法。重建教育經費保障––修法路徑
  14. 2026.2 :行政院拔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中的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以鞏固委員會中行政院的人數優勢,好在今年進一步再削減中央政府教育預算時,沒有雜音。
  15. 2026.5.25 ,聯合報刊出全教總文宣部主任羅德水投書
  16. 2026.6.2 ,羅德水約丁志仁、謝國清在立法院中興樓 101 開記者會

超刪教育補助之後,對教育現場的衝擊

  1. 由於中央政府在財政新局之下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未曾釐清,所以 2026 年教育經費籌編時,中央政府教育預算佔其收入的比例相較往年更低。
  2. 窮縣的基本需求差短補助,配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修改,全面取消。然而財劃法修改移往地方之財源,主要受益的並不是這些窮縣,而是六都和省轄市。因為新修財劃法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權重,其中高達 75% 的分配權數是依據人口數(45%)與營利事業營業額(30%),這讓稅源豐富、人口密集的城市獲得更多分配。
  3. 國民教育「定額設算基本設施」,除補助英語師資之外,全面取消。這其中包括國中小的補助國中小營養午餐、照明、飲水、電腦設備折舊。
  4. 補助營養午餐本來歸中央編列的時代,由於主計總處沒有「政策買票」的壓力,補助以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為對象。當補助營養午餐的權責移往縣市,由於縣市有選票的壓力,變成補助全部學生,除了每年多支出 180 億的免費營養餐教育經費之外,很快每日 500 公噸的學校廚餘,估計將會倍增。而由於廚餘不再能養豬,日後還要再編列教育經費「去化」這些倍增的廚餘。目前各縣市的「食農教育」經費已經受到此項變化而受到排擠。
  5. 富縣開始運用財力,改變薪資與勞動條件(初期以加給和加班費最為常見),從鄰縣「磁吸」條件較優的教育人員。
  6. 大量補助未再延續或縮減補助金額。初期對薪資與硬體衝擊較小,但對「倡導創新型教育活動」與「維護多元價值」的衝擊較大。長此以往,恐危及台灣的整體人力品質提升與多元社會之維護。
    預算書上以「以財劃法減少中央財源」為理由減少補助 89 個計畫:
    • 停止補助全國美術比賽初賽:140 萬
    • 停止補助高中改善校園環境與充實設施設備:1.8 億
    • 停止補助國中教科用書作業要點所需經費:1 億
    • 減少充實幼兒園設施設備 -92% ,減 4 億
    • 減少充實國中小設施設備 -89% ,減 1.8 億
    • 減少補助藝術教育活動 -76% ,減 1.6 億
    • 減少補助國中小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56% ,減 5.8 億

現在長這樣:

2025.10.21版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稱實驗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學校(以下併稱實驗學校):
1、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2、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
(三)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之實驗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機構)。
(四)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實施機構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個人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小學階段,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三、本補助項目如下:

(一)地方政府:推動實驗教育之宣導、研習、成果發表、推廣、輔導、訪視、審議及其他行政業務經費。
(二)實驗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所需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增能研習及設備設施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
(三)實驗教育機構: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習及活動所需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
(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取得實驗教育相關學習資源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相關輔導資源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習及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前項補助項目之核定基準及申請規定如附表。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前點第二項附表及前項所定補助比率及金額,本署得視預算編列、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五、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對象應擬具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屬地方政府主管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出,經各該地方政府初審彙報本署;屬教育部主管實驗學校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對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申請對象應擬具經費申請表,並檢附經各地方政府核定之實驗教育計畫及補助資格證明文件,屬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向所屬實驗教育機構轉各該地方政府提出;屬團體實驗教育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向各該個地方政府提出;經各該地方政府初審後,將申請彙報本署。
(三)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對象,其申請案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提出;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對象,於每年十月一日前提出,如於第二學期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至遲應於次年三月一日前提出;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對象,應於研習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出。
(四)前款申請對象,依本署核定之計畫、經費額度及期限執行;申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內容所需,與計畫執行無關之設備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申請者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六、前點申請案,得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學校,依其計畫內實驗教育之特定教育理念,或委託私人辦理、各學習資源及輔導資源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
申請計畫應包含目的、內容、工作執行項目與期程規劃、預期效益、成果檢核(第一年申請計畫請敘明成果檢核之構想)及經費編列說明。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對象於前項規定之內容項目內,應詳述實驗教育理念及系統課程架構。
經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屬地方政府主管實驗學校、實驗教育機構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經本署通知各該地方政府後,由各該地方政府通知所轄各申請對象;屬教育部主管實驗學校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對象,由本署逕行通知。

七、本補助之撥款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二)公、私立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實驗規範經核定後,一次撥付;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申請案,經核定且委託私人行政契約簽訂後,一次撥付;實驗教育機構經立案許可後,一次撥付。第二年以後之經費,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四)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之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八、本補助經費之核撥結報作業方式如下:

(一)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利實驗教育學生有效運用各項學習資源或輔導資源,本署得依各地方政府歷年經費運用情形及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七月預先核定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補助項目之所需經費。
(三)前款核定事項經各該地方政府及申請對象認為有變更必要者,應立即辦理計畫及經費變更,並依申請程序,經各該地方政府彙報本署重新核定,並於變更核定後始得支用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補助經費。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各地方政府轉撥所轄各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教育部主管實驗學校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經費由本署逕行撥付。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各地方政府轉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設籍學校,並由設籍學校憑各類學習資源或輔導資源之執行成果證明或支用單據,逐項辦理撥付。
(六)本補助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獨立處理,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七)經核定後之計畫有變更或延期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另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對象如有中止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情事,各地方政府應就本署補助之未執行項目經費全數繳回。
(八)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經費由各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經所屬各地方政府轉本署辦理結報作業;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補助經費由申請對象向所屬設籍學校或各地方政府設立之專責單位轉各地方政府彙報本署辦理結報作業;屬教育部主管實驗學校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經費逕向本署辦理結報作業。

九、本補助成效考核之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二)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經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應於核定經費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由設籍學校或各地方政府設立之專責單位彙整各類學習資源或輔導資源之執行成果轉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四)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執行成果。

十、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或學校就本補助執行情形,進行評估及檢討;經本署評核為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各級政府依權責逕予獎勵相關承辦人員。

十一、同一性質計畫以其他規定向教育部或本署申請並獲補助或獎勵者,不得重複請領本補助;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經費補助,其已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同時申請經費補助。經查證重複請領屬實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有移作他用、違反核定之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附表(一~五及七略)

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 核定基準 申請規定
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取得實驗教育相關學習資源(學生參與實驗教育相關多元適性、自主學習等課程,或結合專業學習場域或專家教學進行實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或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相關輔導資源(學生參與學生輔導法所定措施以外之專業輔導人員使用,或規劃如藝術治療、心理諮商等各類助人療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每學年每生最高一萬二千元為限。 一、本項補助申請對象為國中小教育階段具下列身分者:
(一)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依據特殊教育法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屬身心障礙之特殊教育學生。
(四)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本項補助不得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短期補習教育開立之單據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三、本項資源以一般學校、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以外單位辦理之活動為補助原則;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

本來長這樣:

補助項目 補助對象 大致基準 備註



1.組課共學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1. 學校在現有的補助基準下外加 10%
2. 其他對象以每生每學期 1.2 萬為上限
3. 支應項目:出席費、諮詢費、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勞工保險費、勞工自行提撥
之退休金及代理教師或非公教人員平安保
險之保險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
膳費、場地費、教材教具費、資料集費、
學生平安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险補
充保險費及雜支,或其他相關必要費用。
4. 講師費提高到每節 2000 元

2.共組同好社團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3.開設適性選修課程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4.專家、達/職人教學支援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5.場域實習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1.聘用專業輔導人士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2.輔導師資養成/增能研習(輔導人才增能研習) 實驗教育學校 / 機構 / 團體
3.特殊療育(如藝術治療)課程、活動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