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研究小組」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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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團,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2520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國民黨團,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2520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與教育團體合作的委員修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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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與教育團體合作的委員修法提案===
 
====第三條====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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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7月2日 (四) 12:14 的修訂

2026年基準委員會的外在形勢

第十一屆立委《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攻防性委員提案

  1. 王鴻薇,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206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2. 林德福,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5406 號,明定水費、電費與校園營養午餐補助款不計入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金額,以增加教育經費預算,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讓更多教育經費用於學生身上,提升學習競爭力
  3. 馬文君,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10482 號,由 23%提高至 24%
  4. 翁曉玲,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747 號,由 23%提高至 24%
  5. 洪孟楷,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27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6. 萬美玲,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310 號,由 23%提高至 24%
  7. 羅廷瑋,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053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8. 葉元之,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90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9. 陳超明,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36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10. 徐欣瑩,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856 號,由 23%提高至 24%
  11. 邱鎮軍,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783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12. 楊瓊瓔,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020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13. 國民黨團,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2520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二、《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與教育團體合作的委員修法提案

第三條

范雲/伍麗華修正條文 柯志恩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第2項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四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九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

重點:

  1. 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的籌編責任,應維持在 2025 年以前的水準。
  2. 范雲/伍麗華委員的版本,是參考 2025 年的預算進行計算。
  3. 柯志恩委員的版本,是參考 2025 年的決算進行計算。

過去十一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


教育支出決算
(千元)
退休撫卹給付
支出(千元)
中央對地方一般
教育補助(千元)
歲入淨額決算
(千元)
比率
104 242941687 17910621 51004921 1885671520 0.165383
105 244226673 23930958 49989964 1895742556 0.167822
106 258869438 21383144 49967951 1929818773 0.171115
107 261230595 21554718 51165034 2020338924 0.165294
108 272940609 16314884 49479157 2076530034 0.163125
109 280674954 17740706 48025763 2169606832 0.159679
110 286371021 19081775 52228876 2386951474 0.149849
111 302873214 18880372 50126589 2713248575 0.137061
112 325282734 19376428 55570945 2907399424 0.137659
113 357644754 24623826 58712303 3143927803 0.140264
114 320246459 27159656 64686012 3177653113 0.129684

算法說明:

  1.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除 2025 年外,採審計後決算數字
  2.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 2025 年,採審計前決算數字

※注意,其實中央政府教育支出的各成分都在增加,但是中央政府收入增加的速度更快。

其他條文

第十條第1項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指明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列計者為準,以免衍生應分擔數額之其他涵意,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之影響。
第十條第4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並得於次年增加其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 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
另規範各級政府以「高編少花」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亦可處罰。
第十條第5項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 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之動機。
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 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事宜。

重點:

  1. 中央出完應該出的教育經費份額,其餘的教育經費份額就歸地方出。
  2. 地方不出就扣補助款。
  3. 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
    • 各地方政府設立可「滾存」的基金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有多年;然「高編少花」將教育經費滾存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然後再巧立名目,設法將滾存之教育經費併入地方府庫,亦為一制度性之漏洞。
    •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

三、伍麗華委員最快下週(7.9)排《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修法公聽會

委託研究案的建議:

  1. 以中央政府歲入淨額的 12.4%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籌編的責任。
  2. 以類計畫型補助補助窮縣基本需求差短。
  3. 以類計畫型補助設算國教重要項目,如:資訊設備折舊。
  4. 補助營養午餐,長遠可以用「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之名義,重歸中央與地方協作,並至少做到排富。
  5. 常態性蒐集台銀教育人員公保資料與勞委會兼任教育人員的勞保資料,並衍生研究:
    • 薪級與實際教育支出的映射關係函數。
    • 各縣市實際的教育規模。
    • 各縣市對各級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的的符合程度。
    • 縣市之間薪給水準之系統性差別。
    • 不同類學校兼職人力的季節性漂移。
  6.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7.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8. 所有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皆至少分兩期撥款,縣市不負起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即扣減第二期撥款。
  9.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延聘教師代表、家長任表、校長代表或其他重要教育公民團體代表。
  10. 應鼓勵地方組織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11.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2. 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


附錄:

附錄一:為蒐集意見與集思廣義至各地舉辦座談會

場次如下表:

型態日期時間縣市地點聯絡窗口人數
1座談會2025.08.2809:30~16:30臺北市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8號丁志仁30
2座談會2025.09.0614:00~17:00臺中市台中市北區北平二街3號王珍誼15
3客廳會2025.09.1314:30~16:00嘉義市嘉義市永樂二街68號一樓蔡毓純7
4客廳會2025.09.1718:00~22:00臺北市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50號(頂樓KTV室)鄭婷如6
5座談會2025.09.3014:00~17:00臺南市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260號(後甲國中群育樓一樓好書室)林朝成30
6座談會2025.10.1409:30~11:30臺中市台中市豐原區源豐路42號張仁彰14
7座談會2025.10.3009:00~12:00新竹市新竹縣關西鎮12號鄭婷如13
8座談會2025.11.1414:30~16:30臺北市台北市成淵高中(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235號)賴和隆51
9客廳會2025.11.2910:00~12:00臺南市台南市中西區南門路241~3號(見樹美語,06~2136036)郭怡蘭5
10座談會2025.11.3009:30~16:30臺北市臺北市南區社區培力基地(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236巷
17號5樓)
丁志仁12
11座談會2025.12.0609:30~17:00臺北市和平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安區敦南街76巷28號)閉恩濡16
12座談會2025.12.1119:00~21:00臺南市臺南市西區成功路29號4樓嚴婉玲30
13座談會2026.03.149:00~12:30高雄市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155號6樓之1)陳銘彬21
14座談會2026.03.1709:30~11:30臺中市台中市豐原區源豐路42號顏振寧9
15座談會2026.05.169:00~12:30臺東縣台東均一實驗高級中學彭清翎
汪履維
7
16座談會2026.06.279:00~12:30新北市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小丁志仁155

基層反映之共同意見:

  1. 中央政府的分擔責任一定要明確,最好有法律規範。
  2. 取消國民教育基本教育設施試算後,營養午餐變成地方編列,由於選舉壓力,各縣市舉此全面免費營養午餐。除了導致教育支出增加 180 億之外,2027年起還要編列更多教育預算處理營養午餐廚餘。另外,各縣市食農教育預算也大受排擠,非常不好。
  3. 取消基本需求差短補助後,富縣開始調高教師的加給和加班費,搶鄰縣教師:導致教育界變成「一個台灣,兩個世界」。
  4. 不應該將縣市努力將負債歸零,就故意將其財力等級調高至一級,如台東縣。
  5. 不應該取消教師團體代表在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的代表席次。
  6. 另補充座談期間,與民眾探討並分析出,2025年與2026年中央教育補助變化:
    • 2026 年中央政府共補助支出 1241.7212 億元,並分為 14 個主管別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直接砍除各縣市基本需求差短補助,金額約三百餘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基本砍除補助國中小基本教育設施,金額約一百餘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停止補助 10 個計畫,總金額共 14.65905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酌減補助者 79 個計畫,共減少 76.07234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補助增加者 62 個計畫,共增加 93.32041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新增 4 個補助項目,共增加 16.69540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持平編列 127 個補助項目,合計 282.8269 億

附錄二:新北場座談委員致詞

范雲委員書面致詞

大家好,我是立法委員范雲。

今天因為我另有行程,無法到現場親自向各位致上感謝與支持,實在深感可惜。

我在立法院的前12個會期,都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我自己也是大學教師,深知財政基礎和資源分配,會如何影響教育推展。前幾年處理代理教師勞動權益議題時,我們辦公室深入研究《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發現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實質上缺乏監督的問題,甚至在基金裡面編列但未使用的經費轉身一變成為地方政府的小金庫。因此該法如何確實監督、百分之二十三如何確保、由誰支應,都至關重要!近期因為財劃法修法,讓該議題再次浮上檯面,因此我辦公室在丁丁老師帶領的倡議下,正準備提出相關修正草案。

除了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也要避免地方長期存在教育經費餘額回流府庫的制度性漏洞,更是期盼在中央政府比照地方,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才能使中央地方合力,共同推動可長可久的教育政策!

今天在場有許多第一線的教育實務工作者,要特別跟大家說一聲,辛苦了!一直以來,因為有各位的努力,臺灣的教育制度才能從各方面不斷討論、精進。這是個不容易的過程,但有這麼多關心教育的老師、家長,我相信,改變會發生。我也會努力,繼續與親師生並肩前行。

伍麗華委員書面致詞

教育是國家最重要的投資,也是每一個孩子能否被穩穩接住的關鍵。謝謝長期關心教育經費與制度改革的夥伴們,持續把第一線看到的問題帶進公共討論。

我已經提出修正草案,作為本會期立法院教文委員會的召委,我也會持續把關,希望讓教育經費的編列、管理與運用更加清楚、穩定,也避免地方教育資源因制度漏洞而被稀釋。未來將持續關注法案審查進度,和各界保持對話,讓教育資源真正用在學生、教師與學校最需要的地方。

柯志恩委員派辦公室主任柯明秀親自來聆聽大家的意見。

附錄三:新北場座談會出席者

柯志恩國會辦公室主任柯明秀
財團法人宜蘭縣海岳國際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王秀雲
振鐸學會丁志仁
蔡杏芬
退休英語老師振鐸吳錦秀
施采邑
盧瑞興
振鐸學會施雅敏
退休王慶復
洪易詮
新北市三多國小校長洪珮瑀
振鐸學會周玉靜
退休老師巫麗珠
振鐸學會李美鳳
會計師李惠如
銀行工作者林藝蓁
國北教校友何恩柔
翁家敏
陳安琪
陳曼玲
張鈞榕
台北市立大學郭聿書
臺灣大學湯孟寰
黃靖純
吳心宇
個人自學賴佳郁
張聿童
新北市立坪林實驗國中陳怡心
華砇實驗教育機構曾羿儒
莊雅予
國立嘉義大學農管系大三張家豪
台灣Al Hadi哈迪伊斯蘭文教推廣協會詹蕎瑋
鄺杏宜
鍾蕎孺
賴穎俞
獨立教育工作者伍寶文
中興大學簡昱衡
找路教育工作室江典樺
丁才傑
自主學習促進會戎培芬
政大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陳嫺霓
中和社區大學莊皓然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楊志彬
新中和社大劉素嵐
新莊社區大學度昀奇
永和社大蔡秉錡
永和社大 張素真
永和社大許婉鈴
樹林社大蕭如珍
蔡毓純
台南見樹美語郭怡蘭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何麗華
漢盟有限公司王世昌
振鐸理監事蘇麗美
許莉瑛
大直高中前校長余霖
永春高中呂慶書
黃馨葱
台北市立大理附中呂澄涓
許東揚
許勝宏
振鐸小蘇家人劉彩莉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楊廖敏芳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李昭瑢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謝國清
資訊工程師孫緯家
朱純良
汪立立
闕春秀
丁芊涵
丁則硯
新北市中小學家長協會李文良
新北家協莊佳琪
吳大德
新北家協許曉毓
海山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劉炳煌
新北市中小學家長協會理事長余定澤
陶志誠
林玉婷
王平和
周秀婷
周艷霞
林美君
張立菁
新北市教師會前理事長林松宏
三峽國小許貞慧
中和國小池玉惠
瑞芳國中劉靜如
新北市中山國中蔡佳蓁
信義國小黃世一
新北市中山國民小學陳凱庭
中正國中蔡志豪
實踐國小侯榮森
新北市中山國中林靜君
溪洲國小張明智
海山高中高連陽
大觀國小蒲彥錚
江翠國中楊翠蓮
樂利國小林建成
清水國小蔡崑旺
忠孝國中盧玉玲
土城國小郭旭甯
中山國中翁千惠
土城國中廖怡箏
新北市立林口高級中學呂元鈞
新和國小蔡淑遠
國泰國小崔健雄
永和國中張鉅輝
新北市教師會蔡太裕
中山國中徐清鑣
江翠國小蔡仁佐
瑞芳國小鄭益堯
新和國小王漢卿
樹林國小翁蕙仙
溪崑國中于守然
萬芳高中陳文宗
中山國中陳琨木
中山國中董祖甲
中平國小王麗淑
台中葫蘆墩文化沙龍召集人羅隆錚
李淑如
王陸森
賴雪圓
王綉
陳欣怡
許清裕
游善伯
黃玉英
包琬華
曾楓翔
吳美珠
賴厝古錐囡仔合唱團老師王珍誼
陳彥宏
陳福文
張皓亭
蔡宛樺
陳美燕
張錦珠
郭愛民
李月貞
魯文舉
謝玗蓁
吳怡芬
林佳頤
張荻侖
呂浠寧
陳佩君
游多喜
陳芝晨
陳萱楹
李星妤
陳禹均
張蕎絹
葉汶芩
顏子譽

附錄四:新北場座談會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