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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結案報告]]__NOTOC__ ==2026年基準委員會的外在形勢== ===一、第十一屆立委《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攻防性委員提案=== # 王鴻薇,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206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林德福,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5406 號,'''明定水費、電費與校園營養午餐補助款不計入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金額,以增加教育經費預算,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讓更多教育經費用於學生身上,提升學習競爭力'''。 # 馬文君,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10482 號,'''由 23%提高至 24%'''。 # 翁曉玲,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747 號,'''由 23%提高至 24%'''。 # 洪孟楷,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27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萬美玲,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8310 號,'''由 23%提高至 24%'''。 # 羅廷瑋,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053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葉元之,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90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陳超明,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361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徐欣瑩,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856 號,'''由 23%提高至 24%'''。 # 邱鎮軍,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6783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楊瓊瓔,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7020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 國民黨團,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2520 號,'''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 ===二、《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與教育團體合作的委員修法提案=== ====第三條==== <table class="nicetable"> <tr style="text-align: left;"> <th></th> <th>范雲/伍麗華修正條文</th> <th>柯志恩修正條文</th> <th>現行條文</th> <th>說明</th> </tr> <tr> <th>第三條第2項</th> <t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u>;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四</u>。</td> <t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u>;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九</u>。</td> <t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td> <td>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td> </tr> </table> 重點: # 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的籌編責任,應維持在 2025 年以前的水準。 # 范雲/伍麗華委員的版本,是參考 2025 年的預算進行計算。 # 柯志恩委員的版本,是參考 2025 年的決算進行計算。 '''過去十一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 {{:2015至2025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 ※注意,其實中央政府教育支出的各成分都在增加,但是中央政府收入增加的速度更快。 ====其他條文==== <table class="nicetable"> <tr> <th>第十條第1項</th> <td>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u>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u>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td> <td>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td> <td>指明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列計者為準,以免衍生應分擔數額之其他涵意,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之影響。</td> </tr> <tr> <th>第十條第4項</th> <td>直轄市、縣(市)政府<u>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u>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u>與特定教育補助,並得於次年增加其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u>。</td> <td>直轄市、縣(市)政府<u>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u>時,應<u>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u>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td> <td>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br/>另規範各級政府以「高編少花」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亦可處罰。</td> </tr> <tr> <th>第十條第5項</th> <td>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td> <td>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td> <td>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之動機。</td> </tr> <tr> <th>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th> <td>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td> <td>無</td> <td>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事宜。</td> </tr> </table> 重點: # 中央出完應該出的教育經費份額,其餘的教育經費份額就歸地方出。 # 地方不出就扣補助款。 # 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 #*各地方政府設立可「滾存」的基金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有多年;然「高編少花」將教育經費滾存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然後再巧立名目,設法將滾存之教育經費併入地方府庫,亦為一制度性之漏洞。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 ===三、伍麗華委員最快下週(7.9)排《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修法公聽會=== ==委託研究案的建議:== # 以中央政府歲入淨額的 12.4%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籌編的責任。 #*可以擋住第十一屆立委的攻防型提案 #*以中央政府前三年收入的平均剛好可以填平財劃法單一年度造成的巨大落差。 # 以類計畫型補助補助窮縣基本需求差短。 # 以類計畫型補助設算國教重要項目,如:資訊設備折舊。 # 補助營養午餐,長遠可以用「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之名義,重歸中央與地方協作,並至少做到排富。 # 常態性蒐集台銀教育人員公保資料與勞委會兼任教育人員的勞保資料,並衍生研究: #* 薪級與實際教育支出的映射關係函數。 #* 各縣市實際的教育規模。 #* 各縣市對各級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的的符合程度。 #* 縣市之間薪給水準之系統性差別。 #* 不同類學校兼職人力的季節性漂移。 #:<img src=''/> #*2025 年之前,各縣市基本需求,主計總處承認:以國中小之應有班級數之應有教師人數規模與實際平均薪資之積表達。本研究初始實施計畫,原擬比照 2025 年之前:以各縣市應有班級數配合實際教師平均月薪,估算其應有規模,再以應有規模估算其「教育基本需求」,再以「教育基本需求」與其自有財源,關連其教育經費之應分擔數額。此方法的好處在於可以明顯表達出:各縣市「教育基本需求」與自有財源之落差,正好反映其基本需求差短補助需要之強弱。然計畫開始後,行政院主計總處表達其立場:我國所有縣市皆「沒有基本需求差短補助之需要」,行政院亦取消「基本需求差短補助」與「基本需求差短補助之設算」。至此,以各縣市應有班級數配合實際教師平均月薪,估算其教育應有規模之重要性已遞減。 #*所以計畫進行中途遂改以「公保人數與保險俸額積+勞保人數與保險俸額積」代表各縣市之教育規模。縣市教育規模與縣市基本教育需求為兩個不同之概念,推估方法亦相異。 #*如上頁末圖,以公保加勞保7 個月的「人數與保險俸額積」與2025年各縣市教育預算規模求相關,先剔除台北市,其餘 21 縣市會落在一條 R2 為 0.9941 回歸線上。此時通過台北市做此回歸線的平行線: #*#假定:台北市人事費與教育支出規模兩者之間的關係,與其他縣市並沒有本質性的不同,只是台北市多養了一所大學,所以系統性地高於其他 21 縣市的回歸線,處於另一條高於 21 縣市的回歸線的平行線之上(紅線)。 #*#經查 114 年台北市的實際教育支出規模高於 21 縣市的回歸線預測值 114 億,即通過台北市的「公勞保人數與俸額積_教育支出規模」關係線高出 21 縣市的回歸線約 114 億。 #*#回推:能造成 114 億支出規模差異的「公勞保人數與俸額積」約為 18 億。所以台北市外加 18 億的「公勞保人數與俸額積」到總「公勞保人數與俸額積」之中。 #*建議 2027 年各縣市教育經費規模之推估公式之具體處理方法: #*#先剔除台北市,以公保人數與保險俸額積加勞保人數與保險俸額積為規模權數。 #*#若台北市的「人數與保險俸額積」含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則將台北市規模權數納入其他縣市組;若台北市的「人數與保險俸額積」未含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則先將台北市 7 個月的「人數與保險俸額積」再加 18 億為其規模,再納入22 縣市7 個月的「人數與保險俸額積」總規模中。以此模型映射 2027 年各縣市的教育規模。 #*#以歲入淨額預算的 12.4% 分配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其他縣市分配剩餘的教育經費法定應分擔數額。 #*#以自有財源佔 50% 權重,規模佔 50% 權重,分配各縣市教育經費法定應分擔數額新增量。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所有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皆至少分兩期撥款,縣市不負起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即扣減第二期撥款。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延聘教師代表、家長任表、校長代表或其他重要教育公民團體代表。 # 應鼓勵地方組織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 <p style='font-size:20pt;font-family:王漢宗魏碑體繁;'>附錄:</p> ===附錄一:為蒐集意見與集思廣義至各地舉辦座談會=== {{: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結案報告/各地座談會}} ===附錄二:新北場座談委員致詞=== ====范雲委員書面致詞==== <p style='font-size:16pt;font-family:王漢宗魏碑體繁;'>大家好,我是立法委員范雲。</p> <p style='font-size:16pt;font-family:王漢宗魏碑體繁;'>今天因為我另有行程,無法到現場親自向各位致上感謝與支持,實在深感可惜。</p> <p style='font-size:16pt;font-family:王漢宗魏碑體繁;'>我在立法院的前12個會期,都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我自己也是大學教師,深知財政基礎和資源分配,會如何影響教育推展。前幾年處理代理教師勞動權益議題時,我們辦公室深入研究《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發現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實質上缺乏監督的問題,甚至在基金裡面編列但未使用的經費轉身一變成為地方政府的小金庫。因此該法如何確實監督、百分之二十三如何確保、由誰支應,都至關重要!近期因為財劃法修法,讓該議題再次浮上檯面,因此我辦公室在丁丁老師帶領的倡議下,正準備提出相關修正草案。</p> <p style='font-size:16pt;font-family:王漢宗魏碑體繁;'>除了<b>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b>,也要避免地方長期存在教育經費餘額回流府庫的制度性漏洞,更是期盼在中央政府比照地方,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才能使中央地方合力,共同推動可長可久的教育政策!</p> <p style='font-size:16pt;font-family:王漢宗魏碑體繁;'>今天在場有許多第一線的教育實務工作者,要特別跟大家說一聲,辛苦了!一直以來,因為有各位的努力,臺灣的教育制度才能從各方面不斷討論、精進。這是個不容易的過程,但有這麼多關心教育的老師、家長,我相信,改變會發生。我也會努力,繼續與親師生並肩前行。</p> ====伍麗華委員書面致詞==== <p style='font-size:16pt;font-family:王漢宗魏碑體繁;'>教育是國家最重要的投資,也是每一個孩子能否被穩穩接住的關鍵。謝謝長期關心教育經費與制度改革的夥伴們,持續把第一線看到的問題帶進公共討論。</p> <p style='font-size:16pt;font-family:王漢宗魏碑體繁;'><b>我已經提出修正草案</b>,作為本會期立法院教文委員會的召委,我也會持續把關,希望讓教育經費的編列、管理與運用更加清楚、穩定,也避免地方教育資源因制度漏洞而被稀釋。未來將持續關注法案審查進度,和各界保持對話,讓教育資源真正用在學生、教師與學校最需要的地方。</p> ====柯志恩委員派辦公室主任柯明秀親自來聆聽大家的意見。==== ===附錄三:新北場座談會出席者=== {{:列車新北場/出席名單}} ===附錄四:新北場座談會照片=== <br/><br/> <img src=''/> <br/><br/> <img src=''/> <br/><br/> <img src=''/>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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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至2025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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