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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與《財政紀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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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重建教育經費保障/修法]] 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公布的最新統計,近年(2023年至2025年)台灣各級政府的全國賦稅收入實徵淨額如下: 近三年全國稅收總額 * 2023年(民國112年):3兆4,562億元 ** 受惠於企業獲利與綜合所得稅增長,整體稅收維持高檔,超徵金額達3,860億元。 * 2024年(民國113年):3兆7,619億元 ** 創下歷史新高。主要因台股市場交易熱絡帶動證券交易稅(2,880億元,年增46%)爆發性成長,加上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皆有顯著增長,全年超徵達5,283億元。 * 2025年(民國114年):3兆7,879億元 ** 經財政部納計遞延入帳稅款修正後之實徵總額,持續維持在3.7兆元以上的高點,其中仍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兆1,482億元)及綜合所得稅(約8,737億元)為最主要收入來源。 ===主要稅收結構特點=== 在近三年的稅收中,以下四大稅目為各級政府最核心的財源,合佔總稅收的七成以上: * 營利事業所得稅: 佔比最高(約三成),直接受國內上市櫃公司前一年度獲利表現影響。 * 綜合所得稅: 隨薪資與房地合一稅增長而穩定上升。 * 營業稅: 國內消費內需穩定及升息帶動金融業營業稅增加。 * 證券交易稅: 波動度較大,與台股當年的每日平均成交量高度連動(如2024年因AI浪潮與台股大漲而大幅創高)。 對於今年(2026年,民國115年)的全國稅收總額,根據目前財政部第一季的實徵數據以及立法院財委會最新通過的預算調整,今年的稅收表現呈現顯著大爆發的趨勢。 科學估計 2026 年全國稅收總額將落在以下區間: > 預估區間:4兆2,000億元 至 4兆4,500億元 之間 > 這意味著今年將極有可能首度突破 4 兆元大關,再度創下歷史新高。 關鍵推估原因 *台股大熱,證交稅歷史級暴增: <p>今年台股行情極為熱絡(日均成交量屢屢破兆),原先財政部保守編列的證交稅預算(2,500 億元)被大幅低估。立委與財政部在 6 月初已達成共識,光是中央稅課收入就直接增列了 6,000 億元。光是證交稅一項,今年實徵數就可能衝到 7,500 億元左右,光是單一稅目超徵就高達 5,000 億元。</p> *第一季實徵表現強勁: :財政部公布的 2026 年第一季全國稅收已達 6,555 億元,較去年同期大幅年增 18.3%,奠定了全年總稅收推高的基調。 *預算基期與超徵推估: ** 2026 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原先編列的「歲入」約為 2 兆 8,623 億元(加計地方政府後的全國稅收預算原本設定在 3.2 兆左右)。 ** 在納入第一季的強勁增長,以及 6 月初財委會拍板「增列 6,000 億元」的稅課收入後,加總地方政府稅收,全年的實徵總額保底將從 4.2 兆元起跳。 ===總結=== 2026 年的稅收主要受到 AI 浪潮帶動台股、企業獲利亮眼 的雙重加持,整體稅收預計會比 2025 年的 3.78 兆元出現更大幅度的跳躍。 教育部依然拿財政紀律法第七條來擋, 建議教文在處理時加一句:於前一年租税收入大於編列時之前三年稅收10%以上者… 這樣有條件有提及財源,未來爭議少。 立法三讀,行政院不敢不副署或提覆議、釋憲。 ===財政紀律法=== 是王榮璋推動的,在民進黨獨大的2018年推動。 它不是憲法,不是壓抑憲法重要項目的幫兇。 這個問題值得認真討論,而且法律上未必如行政部門所說的那麼絕對。 答案是:財政紀律法第7條不是「財政憲法」,它是一部普通法律,不能凌駕於其他法律,更不能阻止立法院修法。真正的問題是立法政策如何設計。 以下可以分幾個層次分析。 一、財政紀律法第7條是在限制什麼? :財政紀律法第7條的精神,是避免立法機關任意制定增加歲出、減少歲入的法律,而沒有同時提出財源規劃,以免造成政府財政失控。 它要求的是: 增加政府支出或減少收入的法律案,原則上應評估財源及財政影響。 因此,它主要是一種立法程序上的要求,而不是禁止增加支出。它並沒有規定: 「任何保障教育經費比例的法律一律不得制定。」 行政機關若把它解釋成「不能提高教育經費保障」,其實已經超過條文原本的射程。 ⸻ 二、它不是憲法,更不是「財政憲法」 我認為這是目前論述上最大的誤區。 原因有三: 第一,它只是普通法律。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也是普通法律。 法律與法律之間,本來就沒有誰天然高於誰。 如果立法院今天修正教育經費保障比例,例如由23%提高到24%、25%,法律上完全可以同時修正,並不是因為財政紀律法存在,就不能修。 第二,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教育經費保障,本來就是教育基本法授權制定的特別制度。 若立法院經充分討論,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並兼顧財政影響,法律上並沒有當然違法。 第三,財政紀律法不能架空憲法價值。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要求: 國家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及文化經費。 教育基本法也要求政府保障教育經費。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更明定,各級政府應在財政能力範圍內保障教育經費穩定成長,並建立最低保障比例。 因此,財政紀律與教育保障,本來就是兩項都必須兼顧的公共價值,而不是前者可以完全否定後者。 ⸻ 三、行政部門真正擔心的是什麼? 如果站在財政部、主計總處角度,其實他們真正擔心的是: 教育一旦提高保障比例, 其他部門可能跟進,例如: * 國防要求固定GDP 3% * 社福要求固定GDP 5% * 長照要求固定比例 * 科技要求固定比例 最後整本預算都被法律切走。 這是一種**財政僵固化(Budget Rigidity)**的問題。 所以行政部門比較偏好: 每年由行政院依施政需要決定預算。 而不是法律直接保障比例。 這個顧慮有一定道理,但它不是法律不能修,而是政策選擇。 ⸻ 四、教育界也有充分理由主張提高保障 教育經費保障制度本來就是因為: 教育預算具有 * 長期性 * 穩定性 * 世代公平 所以才在2000年完成立法,以前三年歲入平均的一定比例作為最低保障;2012年又由21.5%提高到23%,以配合十二年國教。 換句話說, 提高保障比例本身並不是沒有前例。 法律已經修過一次,就表示它不是不可碰。 ⸻ 五、如果教育界要反駁「財政紀律法第7條」,可以這樣論述 一句很有力量的話: 財政紀律法不是財政憲法,更不是教育發展的天花板。 接著提出三點: # 財政紀律法要求的是誠實面對財源,不是禁止增加教育投資。 # 教育經費保障法與財政紀律法同屬法律,立法院本來就有權衡公共利益後修正。 # 真正應討論的是教育保障應提高多少、財源如何安排,而不是用財政紀律法終止公共討論。 ⸻ 最後,我認為教育界還可以再提出一個更高層次的觀點: 二十五年前,社會之所以推動《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正是因為擔心教育預算每年都受景氣、政治與行政裁量影響,缺乏長期穩定性。因此才建立法定最低保障機制。 今天若行政機關僅以「財政紀律法第7條」作為拒絕討論提高保障比例的理由,容易讓人產生一種印象:一部原本旨在維護財政健全的法律,被賦予了否決其他重大公共政策的效果,彷彿成了凌駕各項政策法律之上的「財政憲法」。 從法制上來看,這樣的說法並不精確;真正應該進行的,仍是公開討論教育投資的必要性、比例是否合理,以及財源如何配套,而不是以財政紀律法作為停止討論的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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